空域管理一直是通用航空界关注的问题,并且已发布的无人机管理文件也多次提及空域。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于2016年7月发布了《民用无人机飞行员管理条例》,在无人机飞行员的分类标准中,提到隔离空域和聚变空域。在本文件中,会聚空域是指其他有人驾驶飞机同时运行的空域;孤立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航空系统运行的空域,并限制其他飞机的进入以避免碰撞风险。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制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9月发布的《民用无人飞机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定:民用无人飞机只允许在隔离空域飞行;民用无人飞机应单独指定飞行。设置隔离的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期限。可以将一个隔离的空域临时指定给民用航空所使用的空域中的民用无人飞机;在繁忙的飞行区域,人口稠密的区域,关键区域以及繁忙机场周围的空域中,原则上不指定民用无人驾驶飞机飞行的空域;隔离的空域由决定。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已分配给操作员。关于空域的指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第371号命令“通用航空飞行控制条例”已于2007年发布。飞行空域的分配和使用规定的第二章如下: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批准后执行。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飞行活动的要求指定临时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理部门申请指定临时空域。临时飞行空域的指定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和高度; 2.进出临时飞行领空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的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临时飞行空域的设立,应当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设立的,应当经机场飞行管理部门批准; 2.如果在飞行控制区内设立了机场以外的区域,则由负责该区域飞行控制的部门批准; (三)飞控区设在飞控区以外的,应当经飞控区主管部门批准; 4.建立飞行控制区,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人民解放军批准。空军批准。批准提供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指定的临时飞行空域上报上级飞行控制部门备案,并通知有关单位。第九条指定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七个工作日前报有关飞行管理部门;负责批准临时飞行领空的飞行控制部门应当在计划使用临时飞行领空的三个工作日之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在无人机所处的空域中没有特殊规定,从理论上讲,如果无人机要合法地飞行100%,则需要空域应用。但是,无人机不同于普通民用飞机。它们的广泛使用和大量用户给无人机的空域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无人机尤其是个人使用的消费级娱乐无人车。空域应用很难真正着陆。因此,由于实际可行性问题,许多无人飞行器未提交其飞行计划以供批准。有关部门必须在一些重大事件和关键地区反复限制某些低速和小型飞机的飞行,包括无人机。幸运的是,随着我国低收入国家的进步,